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收到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就慌了神,以为自己的房屋注定要被拆除。其实不然!这份通知书并非不可撼动的“终局”,在某些情况下,它是可以被撤销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讲解。
案件详情
李先生家住河南郑州,一家6口、祖孙三代共同居住在自建房里,由于人多,当初翻建老宅时特意建造了三层楼,来为家里每个人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后来遇上了区政府实施国有土地征收,自家的三层小楼被纳入征收范围,奈何补偿标准太低,一旦李先生家的这唯一住所被征收,很可能让一家人的生活变得拮据。
于是,李先生积极地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补偿问题,却始终无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补偿安置协议也被一再搁置,无法签订。
在此情况下,区政府无所不用其极,竟采取以拆迁违章建筑的方式进行征收。于是区城管局称李先生家房屋的第三层属于违法建筑,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试图以此逼迫李先生同意低补偿。
然而,李先生并未就此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果断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区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区城管局承担。
庭审
庭审中,区城管局辩称,一、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依法履行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城管局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在得知征迁区域内存在未取得建设手续的翻建加建房屋后立案调查,经市城乡规划局认定,李先生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城管局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拍照,经核审后向李先生送达拟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之后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整个程序合法合规。
三、被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城管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区城管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驳回李先生诉请。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区城管局于26日作出拟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李先生拟对其作出责令其自收到本告知书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区城管局却于27日11时就对李先生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该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李先生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故区城管局对李先生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撤销区城管局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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