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苏女士在包头市投资糕点公司,因棚改被征收,补偿未谈拢。公司无规划许可证且苏女士非村民,区政府发限期拆除公告并强制执行。苏女士诉公告及执行书违法至包头中院,期间房屋被强拆,损失百万。苏女士申请国家赔偿未果,遂聘京云拆迁律师维权。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1.原告行政赔偿程序不合法,未提赔偿申请,应驳回起诉。2.食品公司项目未获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被告依法拆除。3.原告赔偿要求无据,房屋违法不赔,设备无损无直接损失,赔偿事项无依据及证据支持。
针对区政府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区政府强拆依据已被高院判违法,损害苏女士及食品公司权益,原告申请赔偿未获答复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摇号选定评估所评估房屋及设备,认定2015年价值333万余元,区政府应赔偿此损失及至判决生效的同期存款利息。
3. 机械设备及物品拆除后存放,评估显示拆除时值74万余元,现剩4.3万余。区政府应返还并赔偿差价7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保管不善致损。
4. 停产停业损失按食品公司近三年月均计税依据计算,3年损失共计2.07万余元,由区政府赔偿。
结果:法院判决:区政府需赔偿苏女士及食品公司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损失333万及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至判决生效,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机械设备及物品损失70万及利息同前;停产停业损失2.07万;评估费3.1万由区政府承担。案件胜诉,苏女士获满意赔偿。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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