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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私自变更安置房地址?被拆迁人不仅要得到妥善安置,还应获得过渡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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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私自变更安置房地址?被拆迁人不仅要得到妥善安置,还应获得过渡费补偿!
  更新时间:2024-05-20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项目进度,耍各种花招让老百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老百姓不要自己的家也要配合征收方的工作。可征收方前脚拿上签了字的协议,后脚就把老百姓的房子拆了,还迟迟不履行安置协议,让老百姓无家可归。京云拆迁律师告诉每一位被拆迁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的周先生,在2016年和获得征收方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周先生选择安置方式为集中建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其中包括一套户型为129平方米的房屋。

按约本应该在2020年分到安置房的周先生却一直没有收到相关通知,直到后来向街道办询问才得知,征收方并没有在原址建设安置房,而且现址安置房已经建好。周先生认为,安置房原址地理位置优越,且有较大升值空间,也正是因为这样,自己才选择了一套安置房,但征收方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安置房地址,属于违约行为。

况且,等周先生得知相关情况时,现址的安置房分配工作已经完成,便开始了漫漫维权路。周先生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约定,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判决街道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判决后,周先生找到街道办协商,街道办称要么就接受现址安置房,要么就什么都没有。街道办的霸道态度让周先生很无奈,一审、二审案件已经耗费了他太多精力和时间,自己一家人还一直在租房生活。

本想放弃维权,接受现状的周先生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和京云拆迁律师聊过之后,周先生果断选择委托,将街道办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街道办支付相关过渡费87600元,并与周先生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诉讼费由街道办承担。

庭审

街道办辩称,一、周先生要求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于法无据。考虑到安置人员的整体统筹,经市政府决定,同意改变原安置房地址。街道办调整安置地点,履行了请示审批程序,调整事由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并不构成违法。二、周先生要求向其支付过渡费于法无据。2020年8月街道办在安置房通过验收后便公布了分房方案,并确定分房时间。周先生未按公告要求办理选房工作,是其自身原因,故街道办不应支付相关过渡费。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街道办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像周先生告知变更安置房地址,仅发布了分房公告的行为欠妥,致使周先生事后才知晓相关情况。在原安置地点进行安置已经实际不能的情况下,街道办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周先生具有其所,且安置利益不低于原有协议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其次,关于过渡安置费的补偿问题,街道办虽然在分房前就发布了分房公告,但周先生由于一直在诉讼过程,直到本案诉讼才得知还有选房通知书,而该诉讼是由于街道办变更安置补偿协议引起,那自分房公告起至今的诉讼阶段的过度费用应由街道办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限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先生过渡费111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负担。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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