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农村村民依照各项法律规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村民具有监督权,监督村中重大事务及村委会各干部的行为。其中,村务公开是村民监督的重点,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委会都应当向村民公开。尤其是涉及到土地征收工作中,土地补偿费用的明细,村委会更应该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及时公开。
案件详情
北京市某村镇土地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要被大范围征收,村委会告知村民为了配合政府工作,每家每户都要签订一份土地流转协议,政府将根据土地流转协议向村民支付租金。该土地流转协议已经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本村村民都应当遵守。
李大爷曾多次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何时进行的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明细等相关问题,但都被村委会以涉及项目机密为由,拒绝告知。甚至村委会还称:“不该打听的别瞎打听,我凭什么告诉你这些?”
李大爷十分气愤,专门来到京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李大爷可以向村委会发出《村务公开申请》,村务公开是村委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村委会对申请不予理睬,就向镇政府举报,并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职务。
数月后,李大爷再次来到律所,称他按照京云拆迁律师的指导分别向村委会、镇政府申请了村务公开,镇政府也进行了回复,称已经责令村委会及时对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但至今村委会并未公开相关内容。
李大爷无奈,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他有权知道土地是否流转及费用明细,于是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责令村委会向李大爷公开土地流转协议经村民代表通过的决议的职责;判令镇政府履行村委会向李大爷公开土地流转非用的支付明细的职责;本案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
庭审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具有责令村委会公布村务事项的职责,在收到李大爷的《责令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申请书》后,在第一时间作出了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另需将李大爷申请内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镇政府,但至今仍无回复。在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问话时,书记称并未收到李大爷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但曾对此问题进行电话沟通,他将公开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镇政府已经充分履行了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李大爷有权向镇政府反映该村村委会村务公开问题。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开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李大爷以邮寄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责令村务公开的申请,镇政府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的核实、调查和处理程序,并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并未对公布范围、方式作出限定,亦未对村委会执行决定情况进行有效核实,故镇政府的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李大爷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继续履行责令职责并依法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镇人民政府负担。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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