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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成都市村民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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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成都市村民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更新时间:2024-05-20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基本案情: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某村的赵先生家遇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致生活水平下降。原居近二百平自建房,现在遇到了房屋拆迁,根据征收方的标准,赵先生一家人只能获得不足一百平的安置房,并且没有额外的货币补偿。

赵先生求助于京云律所,律师指出拆迁补偿不合理,违反法律保障原则。建议赵先生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商品房价及安置资格,再向征收方申请补偿。赵先生听取律师建议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却两次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赵先生无奈,遂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告知书并公开信息,诉讼费由该局承担。

庭审中,区规自局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有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答复行为合法、符合期限和原告要求。因赵先生申请信息不明确,故发告知书要求更改、补充。此行为系阶段性处理,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答复合法。请求驳回赵先生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赵先生在收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书后,赵先生在明确某项目的开发商名称后,再一次向其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依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答复。并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赵先生在补充提供了开发商名称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实体答复,但其仍要求赵先生补充信息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正当程序原则。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赵先生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在对相关信息尽到详细检索义务的同时,若发现相关信息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应及时提供法律依据说明该信息不应当由其制作或者保存,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结果: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撤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的答复行为;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赵先生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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