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先生自1982年起在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承包地耕种,后该地被煤炭公司纳入开矿范围,未获补偿即被强占。李先生起诉至法院,因土地权属不明被驳回。为保护权益,李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维权,律师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但未获回应。
随后,律师代表李先生起诉县政府,请求法院:
1、确认被告就原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被告到现在都未收到原告的土地确权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提交的单号为x的快递单查询记录为3月23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但原告于3月21日邮寄时已在该快递单上载明收件人为县政府县长,地址为县政府大楼,文件资料为李先生关于对土地权属进行裁决的申请及证据材料。根据常理及邮递习惯,可以认定被告县政府于3月2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告县政府应当对原告李先生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但其至今未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其不作为违法。被告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京云拆迁律师部分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政府对原告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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