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女士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她和其母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及若干的承包地。母亲去世后,她遇水电站建设,村落被征但未见合法手续且未获补偿。她通过EMS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征地,但未获回应。为维权,她求助京云律师所,律师指出局方不作为,遂代其起诉,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对杨女士发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称:水电站库区工程用地经多部门合法批准;原告非指定移民人口,其父补偿已由子领取;被告已对原告查处申请调查并口头答复,但因地形变化无法明确土地位置,无法查处。故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杨女士认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系本辖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被告接到土地违法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原告杨女士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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