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母亲承租了单位的一套公房,因为父亲早亡,陈先生成家后为了方便照顾母亲,便在公房内建了间房用于居住。母亲过世后,公房承租人没有变更,这套房子拆迁时,自建房也给了相应的拆迁利益,最终一共分了两套安置房和几十万的拆迁补偿款,后来,弟弟妹妹找到陈先生,表示这些都是母亲的遗产,三人应该均分,陈先生前来咨询,因为自己一直在公房内居住而且还建了自建房,这些难道都是母亲的遗产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这套公房在拆迁时,承租人仍为陈先生母亲,并且没有经过审批手续的自建房,是依附于公房而存在的,所以,无论是公房拆迁还是自建房拆迁,所得的利益都属于母亲的遗产。
虽然母亲没有留遗嘱,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并不是完全均分,陈先生对自建房有较大贡献,而且对母亲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据此要求多分;而且陈先生作为房子的实际居住人,他也有权主张拆迁补偿款中发放的周转补助,搬家补助等费用。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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