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家所在的村子去年被纳入拆迁范围,当时王女士刚怀孕,她与拆迁方签了拆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一家包含腹中胎儿共8人,在安置房下来前,拆迁方需要支付王女士一家人的租房等周转费用。后来拆迁了,王女士的安置房一直没下来,而拆迁方只愿意支付7个人的周转费,胎儿的要等孩子出生再给。王女士想问,当初签拆迁协议的时候,是写明孩子也符合安置条件的,她可以要孩子出生之前的周转费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根据王女士和拆迁方签的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就被拆迁房子的人口状况达成了一致,确定了胎儿也有相应的拆迁利益,所以拆迁方应该按约定履行;而且我国民法典扩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在涉及到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费用,也属于胎儿获益的一种情形,应当得到肯定性评价,因此王女士向拆迁方主张孩子出生之前的安置周转费,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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