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因家庭分割征收补偿款引起纠纷一案胜诉。该案错综复杂,牵涉到三代人的利益纠纷,且承租公租房的人已经去世,京云律师王锴,剥茧抽丝,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帮助委托人分得160万补偿款。
案情简介
张女士的外公、外婆名下有一套公租房,外公外婆去世后,将公租房过户到张女士的二舅王小宝名下。王小宝有个哥哥叫王大宝,王大宝娶妻林氏,生了一个女儿名为王林。后王大宝去世,林氏与女儿王林居住在公租房内。
张女士的母亲王氏的户籍原本登记在公租房内,1969年王氏作为知青从上海下乡到甘肃省天水市,后在此结婚生下了张女士,王氏的户籍也从上海迁到了天水市。
1995年,张女士去上海读书,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回沪,张女士将户口从甘肃省天水市迁入到涉案公租房内。1996年,王氏为投靠张女士,也将户籍迁入到涉案公租房内。一晃20多年过去,期间,张女士和表姐王林分别结婚生子,张女士的二舅王小宝也离开了人世。因张女士一家人的户口均登记在公租房内,2022年,该公租房遇征收,因分割征收补偿款,张女士与舅妈及表姐、表兄一家人产生了纠纷。
为了早日解决家庭内部之间的冲突,张女士找到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锴律师。
律师风采
王锴律师通过与张女士沟通,发现张女士属于知青之女,原非本市户籍,而是根据知青子女回回沪曾策投靠亲属迁入案涉房屋,张女士的舅妈及表兄、表姐均认为张女士不享有公租房征收补偿利益。王锴律师通过查找类似的案例,及相关法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过张女士的委托后,代理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张女士的舅妈及表姐、表兄一家人表示:张女士的户籍迁来系就读需要,经得承租人王小宝同意,但系帮扶性质,后王氏的户籍因投靠张女士而迁来,亦属帮扶性质,故王其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为此,王锴律师指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系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涉案公租房的承租人王小宝已在该处遇征收前去世,该处遇征收时在册户籍人员中,张女士的户籍按知青子女落户政策从外省市迁来,王氏作为原本户知青迁回户籍,两母女此后在该处居住时间远超一年,无证据显示两人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符合同住人条件。
胜诉判决
王锴律师援引法律,有理有据的论证,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最后,法官采纳了王锴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女士母女分得征收补偿 1,600,000 元。
(文中除律师外,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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