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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房屋拆迁未给补偿房屋被非法强拆,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争取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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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房屋拆迁未给补偿房屋被非法强拆,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争取到合理补偿
  更新时间:2024-01-18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案情简介

小赵是土生土长的温州人,在瓯海区某街道某村自建了两层小楼,一家人幸福的生活着。2017 年5月,某街道办事处制定《某街道某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小赵的房屋被划入改造范围。

评估机构对小赵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小赵与街道办事处一直未达成协议。街道办事处为了推进项目工程,强拆了小赵家的房屋。由于街道办事处突然袭击,小赵未来得及腾退屋内物品,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赵找到了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锴律师。

 

律师风采

王锴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时至今日,小赵尚未得到相关征地补偿安置。王锴律师指导小赵于2023年6月12日向街道办事处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街道办事处于 2023 年6月13日签收。但街道办事处未有任何回复。王锴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后,接受小赵委托后,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期间,街道办事处称,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履行申请回复职责。2023 年6月13日,街道办事处收到小赵的《申请书》,请求街道办事处对其所有的房屋、装修设施、经营损失等进行补偿安置。街道办事处立即对该申请书内容进行研判。鉴于该《申请书》的压脚为“小赵”手签及落款日期“2023年6月9日”,但无手印或印章的痕迹,同时未提供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佐证身份信息。基于以上事实,街道办事处未直接书面回复,采取口头联系小赵的方式,由代理公司和小赵直接沟通,对申请请求进行解释,小赵主张的“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事实不符。

为此,王锴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 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 60日起计算。”

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有处理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补偿申请的职责,应就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街道办事处认为“申请书无手印或印章,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应告知小赵补正。街道办事处辩称“口头回复小赵”,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不合法规。即便街道办事处与小赵进行过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应及时报送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故街道办事处未在收到小赵的补偿安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处理,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采纳了王锴律师的代理意见,责令街道办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对小赵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之后,小赵拿到了合理的补偿款,并对王锴律师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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