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先生母子为太原市民,居105号房多年。因城市规划建设,房屋被征就补偿问题无法与征收方达成一致。街道办强拆其房,伤刘女士。母子诉街道办至法庭,法院以房屋属A煤矿,母子非适格原告为由驳回。实际上,该房为A煤矿公产,老孙去世后刘女士居住。房地为划拨,后拍卖给投资公司。A煤矿与投资公司有安置协议,街道办多次协商未果后强拆。母子在京云律师协助下,上诉至太原中院,获继续审理权。母子委托京云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庭审中,街道办当庭辩称,一、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案涉房屋为A煤矿的公产房,用于在A煤矿服刑的老残人员临时居住,两原告均不属于老残队人员,案涉房屋所属土地原为国家划拨用地,在转为出让用地后已经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出让给投资公司使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两原告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主体。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A煤矿已经就房屋的拆迁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案涉房屋的拆除不存在强拆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二原告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二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二原告起诉本案主体适格。
其次,基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等法定职权,对合法建筑的拆迁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强拆现场照片,能够初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
再次,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本案中在强拆前无任何单位向二原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及危房通知等法律文书,强制拆除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谁是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强拆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拆责任,原告可选择一个或多个被告起诉。本案中被告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将二原告带到宾馆后,原告所住房屋被强拆。二原告以街道办为被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应确认被告神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判决书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填写信息、预约律师回电话沟通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