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对于动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有不同的政策和认定,通常涉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户籍等因素。如果在拆迁时前妻户籍在安置范围内,享有安置资格,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还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案情回顾
杨先生与吴女士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迅速结婚,登记结婚后,吴女士的户口也随之迁入杨先生户,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并共同建造房屋数间,生活本是愈发美满,但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之后矛盾无法调和,至法院调解离婚,但婚后吴女士及孩子的户口仍在杨先生户,未进行迁出。
之后,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获得了4套安置房和上百万元补偿款。吴女士知道后认为当初房子建造有自己的出资,故其应当分配拆迁补偿款,同时,吴女士在拆迁办了解到,拆迁时,自己与孩子的户口仍在案涉房屋处,属于被安置人员,享有安置资格。
吴女士便与杨先生沟通补偿款问题,遭到杨先生拒绝,杨先生称两人已经离婚,不论是安置房还是补偿款均与吴女士无关。吴女士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其所有。
京云律师说法
首先,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案涉部分房屋是吴女士与杨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且共同生活于此,故吴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吴女士和杨先生在离婚后并未约定案涉房屋的份额或各自出资,故认定为吴女士同杨先生及户口上其他人等额享有案涉房屋份额。
其次,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吴女士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且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有权要求因案涉房屋被拆迁产生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权属情况以及各安置房面积情况,法院对吴女士主张以某套房屋进行安置的请求应予以认可。
再次,关于安置房产权性质差异补助费,经过计算,吴女士享有共计321962元拆迁补偿款,某套房屋购房款为311250元,因此,扣除掉安置房购房款后,吴女士仍享有10712元拆迁补偿款。
最终,法院判决某套安置房屋由吴女士居住使用,杨先生协助吴女士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杨先生需另外给付吴女士拆迁补偿款10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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