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大河、赵天明、赵成刚(三人均为化名)在温州某村各有房屋,其中,赵大河在地号为A318-7-3、A324-4-1处各有一房屋,赵天明在地号为A347-6-2处有一房屋,赵成刚在A341-7-6处有一房屋。三人均因某项目房屋被征收。然而,三人突然收到镇政府《通告》,以未经批准建房为由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三人未自行拆除,镇政府遂强行拆除。三人认为镇政府未公告、安置、征求意见、听证,侵犯其权益。经联系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现场了解情况,为三人答疑解惑并代理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称,在城市规划区或乡村建设需办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三原告未经审批,在多处土地上建房,属违法建筑。被告组织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抗辩,京云律师强调: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本案中镇政府未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直接拆除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房屋已拆,无法撤销,三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合理,应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三原告位于地号A318-7-3、A324-4-1、A347-6-2、A341-7-6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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