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且具有统一性的。
其具体金是由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如养殖场的经营规模大小、养殖品种所涉及的领域、该场所所拥有的各类基础设施以及投资预估收益等等。
一般的补偿内容往往涵盖了土地本身的补偿权益、配套附属物件的价值损失补偿、以及在停工停产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存在差异性,因此具体的补偿金也会因地而异。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养殖场的补偿参考如下:
1.建筑的重置成本: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的补偿,以及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附属设施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规模养殖场,拆迁会导致生产经营中断甚至终止,拆迁方应补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通常根据养殖场前三年的年均收入来衡量停产停业损失,然后乘以停产停业期限。
3.存栏牲畜补偿:如果因拆迁需要处理未成年的禽畜,拆迁方应补偿这部分损失。
4.搬迁费:包括设备搬迁、物品搬迁等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耗。
5.奖励政策:许多地方在拆迁时会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以鼓励被拆迁人积极签约和搬迁。这些奖励可能会高于补偿本身。
6.搬迁费:包括搬迁设备、动物、生活用品等所需的合理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填写信息、预约律师回电话沟通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