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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有权强制清除农民地上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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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有权强制清除农民地上物吗?
  更新时间:2025-01-14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被征收人往往会因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而面临自家房屋或者土地被强制拆除和清理的情况。征收部门的上级政府为了摆脱责任,通常是要求下级单位村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强拆行为,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无权实施强拆行为!

案件详情

潘先生是山东济南的一位村民,他在村里种植果树,不说大富大贵但也将两个孩子供到了大学。没想到,由于市里道路扩建原因,他的口粮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得知此消息的潘先生却始终没有等来相关部门对此征地项目的公示,也并没有向他们被征地农民征求意见。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组织了大量人员,直接将潘先生土地上的数目、庄稼、果树推倒,进行了强制清除。

潘先生认为街道办作为一级政府无权直接强制清理其地上种植的果树和庄稼,更没有依照法定的强拆行为履行催告、听取潘先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便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强制清理其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

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潘先生主张街道办对其从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果树进行强制清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因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移交土地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土地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村委会足额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费、地上物补偿费后,将被征收土地交付建设单位,系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赋予的交付土地义务的行为,潘先生主张其承包地系街道办强制清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街道办作为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潘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街道办具体实施了清除潘先生地上物的行为,且其主要目的系为了有关工程按时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故,原则上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系对潘先生土地上相应财产的补偿,应当在其获得补偿或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对地上物的清除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清理涉案地上物并移交土地。

街道办系区政府派出机关,行使属地的行政管理职能,从本案事实来看,在村委会未完成清理地上物要求的情况下,协助完成了上述清理事实。但街道办基于潘先生尚未获得地上物补偿的情况而实施清除行为,违反正当的程序要求。

综上,应当认定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潘先生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清理潘先生地上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事处负担。

胜诉判决

街道办事处有权强制清除农民地上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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