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获得拆迁许可证,于先生的房屋正好在拆迁范围内。该公司因没有与于先生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向市住建局申请裁决。市住建局作出裁决要求于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于先生便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裁决被撤销。同年,市拆迁处张贴了公告,限于先生3日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强制搬迁。于先生没有搬迁,市拆迁处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这样的强制拆迁合理吗?于先生能据此索要房屋赔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该裁决已经被撤销,市住建局强拆于先生的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强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且,强制拆迁的决定,应当经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还应送达被拆迁人。此案例中,强拆决定及送达程序,都不符合规定,所以该强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拆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不可撤销,市住建局与某公司应依法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或妥善安置,因违法强拆给于先生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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