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董先生在马鞍山市经营农家乐,含餐饮和垂钓园,生意良好。因项目征收,农家乐被拆,但未签补偿协议,损失惨重。董先生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拆迁相关信息,管委会未答复。董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管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公开申请信息,并由管委会负担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管委会至原告起诉时未收到。次年7月8日,区管委会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才得知原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收件人为他人收、门卫。经本单位门卫核对,也未收到上述邮件。区管委会根据原告申请的事项,于次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了原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点为区管委会在法定限期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0条第1款,董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区管委会门卫签收,视为已收。其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董先生的申请。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1条第1款,区管委会在诉讼中已答复并告知法院,但董先生要求确认其不作为违法。鉴于已答复,判决履行无意义,故应判决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一、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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