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章先生家住江省绍兴市某区某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因工业区房屋拆迁项目的需要,章先生家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街道办一直未依法对章先生家进行评估认定、双方也未达成拆迁协议。为了解拆迁项目进展,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章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街道办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住所地房屋拆迁项目的相关材料、客运专线沿线住宅房屋的拆迁红线图等材料。
然而,街道办收到申请后,并未回复章先生。为了维权,章先生委托了京云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判决街道办依法对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系关于拆迁村客运专线沿线住宅房屋的拆迁红线图、年度拆迁计划的通知,该两份文件并非由被告制作,不应由被告负责公开。
二、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拆迁计划的通知,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公开该信息。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此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对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做出答复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一、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章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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