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的难度极大,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涉及诉讼程序很多,是为数不多的抗诉成功的案件。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朴先生于199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北京师范大学福利分房,在1995年1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以家庭为单位并且考虑到双方均为职工,分配给李女士与朴先生一套福利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朴女士为双方的女儿,之后学校于2000年5月19日将李女士、朴先生及女儿朴女士户口迁入涉案房屋。
后来因朴先生赌博行为,李女士与朴先生协议离婚。2003年6月19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在离婚后一年内李女士与女儿朴女士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后因朴先生在外欠款,多次带人到房屋处让李女士搬离涉案房屋,李女士一直不同意搬出。后在朴先生威胁恐吓下,李女士无奈搬出涉案房屋。
2011年4月李女士得知朴先生因诈骗罪判刑11年。且涉案房屋已由朴先生的债权人居住,直到2017年8月14日朴先生在狱中去世,李女士才得知该房屋由徐先生出租,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为徐先生。为此,李女士特委托王兴华、杨伟婷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两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立刻开展案件,提起诉讼程序。
律师风采
李女士诉求是通过诉讼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其自己名下。李女士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腾房并赔偿损失。因在诉讼中徐先生于2018年11月11日起诉要求确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故李女士撤诉,等确权案件结果再另行起诉。
针对2018年11月11日徐先生提起的诉讼,要求确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在本案中李女士才看到徐先生与朴先生签署过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买卖交易的相关文件。
2019年3月5日徐先生再次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号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3号民事判决书,李女士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4号民事判决书。
后李女士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在朴先生死亡后未追加其诉讼承继人参加诉讼,属诉讼程序不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后发回重审后作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但均未支持李女士的请求。
京云律师接手该案后,发现李女士手中的证据并不充分,之前的诉讼程序对李女士不利,京云律师从多个角度分析该案件,以徐先生在明知涉案房屋不可流通买卖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房屋,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讲明案情,使得李女士的民事监督程序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并提起抗诉程序。
胜诉判决
最终,在京云律师的努力下,李女士成功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女士终于实现了自己的诉求,她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并对承办律师多次表示感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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