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如果买了预售房但开发商迟迟不交房,能申请公开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吗?又该向谁申请?
案件详情
浙江省台州市的王先生兢兢业业工作多年,终于买了自己的第一套房,王先生挑来挑去,最终决定购买某小区的预售房。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期按约支付了房屋的购房款,接下来就是激动地等待交房。
但开发商对交房日期一延再延,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已逾期20个月,担心钱、房两失的王先生咨询了京云拆迁律师,律师告诉王先生,通常预售房在当地房管部门都有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可以先了解一下资金情况,确保预售房款安全。
王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向区住建局的下属部门房管局申请公开“涉及安设小区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情况”,区住建局作出答复称此信息不存在。区住建局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应当依法履行该监管信息公开的义务。
故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判令区住建局依法向王先生公开案涉小区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等相关信息。
庭审
庭审中,区住建局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王先生向房管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单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房管局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向王先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王先生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应当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其次,区住建局亦未保存或制作王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区住建局确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负有职责。具体履职方面,房地产开发单位需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于住建局处备案,而资金监管帐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与银行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设立,其未保存或制作原告申请的资金监管帐户及收支明细。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相关证据证明在案涉项目建设中,开发商与某银行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已经交由区住建局备案,并且该协议书中包含有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使住建局没有保存该预售资金账户的收支明细,住建局也应对王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区分处理,向王先生公开其保存的监管账户信息。
其次,房管局系住建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并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职能,也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该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应由区住建局承担,房管局所作答复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区住建局承受。故区住建局确系本案适格被告。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一、撤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二、判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王先生公开案涉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帐户信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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