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毕山丁律师代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该案一波三折,卖方一方当事人去世,中间人也去世,无购买的支付记录,是现金交付。委托人两次当成被告被起诉,对方混肴视听,导致委托人接连败诉。后委托人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毕山丁律师,毕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来来回回走访了多个部门调查取证,带着法官和鉴定的工作人员到现场,经过四次谈话开庭,为委托人争取了70万的损失费。本以为该案就此结束,不料被告提起上诉,最终在毕山丁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驳回了上诉。
案情简介
自从白芒火在20年前,买下了北京市顺义区牟村1号街1号房屋及宅院后(以下简称涉案宅院),琐事一直不断。刚买房时,因为房屋破旧,白芒火找人修缮了一番,每次房屋修理费约8000元,总共修缮了3次。
因为工作忙,白芒火也不常居住,偶尔周末闲暇,带着孩子住两天。后来孩子长大后,白芒火很少去涉案宅院,就找了一个人对该宅院进行看管,白芒火口头约定每年支付一定的看管费。
一晃20年过去了,白芒火却因为购买涉案宅院惹上了官司。
原来当初卖房的房主李步奎去世后,其妻夏莎莎、儿子李大亨、女儿李彩玲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白芒火告上了法庭。
由于疫情原因,白芒火无法到现场开庭,也未委托代理人。结果法院判决白芒火与李步奎2002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图片拿到败诉判决后,白芒火引起了重视,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毕山丁律师和郭金金律师。
两位律师通过查找法律条文,调查取证,走访多个部门,从中斡旋,收集了多方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制定出详细的诉讼方案,帮助白芒火由被告变原告。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白芒火与李步奎2002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因为牵涉到农村宅基地非法转让,法院判决李步奎承担全责,白芒火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李步奎已经去世,其妻夏莎莎、儿子李大亨、女儿李彩玲需要支付白芒火70余万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
胜诉后,白芒火心想多亏了毕山丁律师的帮助,村里的房子虽然没有了,但是拿回了70余万的补偿款,也值了。就在白芒火说服自己接受失去村里房屋的这一事实时,法院又打来电话,对方上诉了,通知白芒火去应诉。
对方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认定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一方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白芒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七十万元,严重侵害了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另外,白芒火自始未支付房款且长期非法占用涉案房屋,白芒火只有不当得利并无任何损失,其主张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共计70余万的基础并不存在,且白芒火应支付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相应的补偿。
为此,白芒火又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毕山丁律师。
律师风采
有了上次的胜诉后,京云律师做起案子来轻车熟路,开庭时向法官指出:
首先、根据生效判决已确认白芒火与李步奎于2002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负担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农民身份相联系禁止非法转让。本案中,李步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农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白芒火,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其次、李步奎去世后,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作为李步奎的继承人又在房屋已经转让多年且有显著增值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认定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白芒火负有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主张白芒火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白芒火主张的损失数额,系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双方过错程度、市场价格等酌情确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数额向属妥当。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关于白芒火自始未支付房款且长期占用案涉房屋,没有实际损失的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庭上,京云律师有理有据的论证,赢得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驳回了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夏莎莎、李大亨、李彩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胜诉判决
庭审结束,结果让白芒火十分惊喜。他本以为时间久远、取证艰难,没想到在京云律师的不懈努力下顺利胜诉,还争得70万元的补偿。历经上诉、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的两年审判,在京云律师的持续帮助下,白芒火作为城里人去村里卖房的合同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化解。白芒火对京云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敬服,多次向京云律师表达感激之情。(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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