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承办了一起信用社侵权责任纠纷案,因信用社恶意操作,导致当事人近千万的资产被低价处理,损失重大。当事人诉信用社赔偿损失,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当事人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赵春轩律师,最终,赵春轩律师凭借着过硬的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抗诉成功。
案情简介
家住辽宁省锦州市的王女士着急用钱,用名下的两处房产做担保,于2014年5月23日向当地某信用社申请了160万元贷款,并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合同一”)。同年6月,王女士又与信用社签订约定贷款金额40万元借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合同二”),信用社于同年6月出具借款凭证、并在合同签订之初审查了王女士的两处房产满足信用社规定的审查条件。
2015年,王女士因自身经济拮据,无法按时偿还信用社的本金,便与信用社协商延期还款的事宜,并通过出售房产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还款。2015年7月27日,王女士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40万贷款合同中担保的一处房产卖给了陈女士,价格131万元,签订合同之时,陈女士支付了41万元,王女士拿出30万偿还给信用社,用来解除40万借款合同下房产的抵押权,但该信用社将30万元偿还至王女士金额为160万元的借款合同下,并告知王女士“还错账了”。为此,王女士又筹集30万,信用社又把30万归还到了160万元的借款合同下。
后来信用社以借款未还清为由拍卖了2处抵押房产,王女士承担了巨额的评估、拍卖、诉讼等费用。信用社的恶意操作,导致王女士近千万的资产被低价处理,损失重大。王女士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信用社赔偿损失。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
王女士在当地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后,上京求助。经过多方打听,王女士找到了匡扶正义为民维权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了解案情后,由赵春轩律师承办该案。
律师风采
赵春轩律师通过查阅王女士与信用社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中均不存在关于先行偿还合同一与和合同二的贷款内容;另外案涉合同发生逾期后,王女士积极寻求方式还贷,并不存在恶意拖欠的情况,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关于审理王女士的案件中,对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存在审查错误的情况,造成王女士担保房屋被违法拍卖,严重侵害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存在如此多的违法之处,赵春轩律师决定帮助委托人讨回公道。经过与委托人沟通,赵春轩律师制定了诉讼方案,代理委托人向锦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再审时,代理检察院监督程序参加了听证会,听证过程中,赵春轩律师提出,金融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在王女士明确表示还款至40万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因为信用社没有根据规定操作,两次进行了错误还款;且在王女士第三次明确还款时,信用社拒绝接受还款,并且明确说不能解除抵押。因信用社的侵权行为,导致王女士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两笔贷款无法偿还,造成王女士两处房产被低价拍卖,造成大额损失。其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信用社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胜诉判决
赵春轩律师有理有据的论证,赢得了锦州市检察院的认可,最终,锦州市检察院采纳了赵春轩律师的观点,决定提起抗诉。拿到抗诉申请书后,王女士激动向赵春轩律师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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