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合律师集团代理了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胜诉。该案棘手难办,案件错综复杂,涉及到民间借贷、以房抵债、房屋买卖等纠纷。委托人找到云合律师集团的时候,其房屋被法院查封,委托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却因不懂法败诉。后在云合律师集团刘延涛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上诉,上诉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理后,保全了委托人的房子。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无名高中的教职工,2007年,委托人从无名高中购买了一套住房,一家人居住在此处。由于该住房是无名高中的董事长胡由出资建设的住宅楼,委托人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房产证,不料却因此埋下了隐患。
2013年,胡由扩大校区建设,向刁蛮借了300万借款,并签了一张借条。胡由拿着这笔钱成立了一个置业公司,然而该置业公司因为在2014资金链断裂,没有运营起来。刁蛮怕借给胡由的钱无法要回来,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胡由名下的13套房屋,以资抵债。然而这13套房屋里面,有一套胡由已经卖给了委托人。当委托人被刁蛮强制清退房屋的时候,委托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犯,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委托人于2023年5月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于是法院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不服,于是找到了云合律师集团,云合律师集团了解案情后,由刘延涛律师承办委托人的案子。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刘延涛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并向某某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期间,刘延涛律师向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迁出公告,说明案涉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京云律师指出,2007年胡由系无名高中的负责人,委托人以自己属于无名高中教职工的身份,以当时的内部价格5万元,从胡由及无名高中购买住房一套,并及时入住至今,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身为无名高中的教职员工,基于对胡由或无名高中的信任,交费购买本校开发的房屋,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影响买卖房屋事实的成立,且已交清全款,收款收据也能予以证明。
虽然房屋(不动产)买卖应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胡由在卖给委托人时对房产证问题进行了事实上的隐瞒。而胡由与刁蛮之间的借款发生于2013年1月,一审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及民事判决均发生于2015年,也就是说在法院查封该房产之前,委托人已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法院执行局对民事判决的执行裁定,也系2015年作出,委托人对此没有过错,不是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委托人在本案中的排除强制执行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刘延涛律师有理有据的陈述,赢得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延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委托人也在刘延涛律师的帮助下,保全了房屋,赢得了诉讼。刁蛮不服,继续上诉,本案一波三折,最终,在刘延涛律师的力挽狂澜下,上诉法院驳回刁蛮的上诉。本案为终审判决。(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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