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如果选房一般有安置房和回迁房两种选择。房屋拆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人进行重新安置所建造的房屋,而回迁房是指拆迁后在原来的地方盖新的房子给被拆迁人居住。回迁房看似价格低,公摊面积还小,但也存在着环境差、物业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质量差等缺点。因此,选择回迁房安置一定要更加注意各种潜在问题。
案件详情
河南某市要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阎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和征收方及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除货币补偿外,阎先生还可获得一套回迁房。
终于到了交房的日子,阎先生接到公告后,十分高兴,甚至已经在着手搬家事宜。这时,和阎先生同为被安置人的孙女士告知阎先生,他们的回迁房还没有办理规划验收等手续,这样擅自交房是违法的。况且,不经过验收的回迁房甚至可能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阎先生一听,这可了不得,这房子的质量问题可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啊。便拨打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电话进行咨询,在律师的建议下,向市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他们的回迁房确系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阎先生与其他8位户主共同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此案件。京云拆迁律师接受9位当事人的委托之后便迅速整理各项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违法交付房屋查处申请书》,后接到答复称房屋违法交付的查处已经转接给市城市管理局,但其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
京云拆迁律师带着9位当事人的期许,将市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
市城市管理局辩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仅包含两类主体,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本案中,阎先生等9人不是查处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阎先生等9位当事人作为建设项目的被安置人,举报项目开发商违法交房,市城市管理局收到转交的查处申请书,应当及时转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虽然涉及查处结果与举报人没有诉的利益,但其收到举报材料未及时转办处理,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且回迁房确实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交房行为,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依法对其进行查处。阎先生等人亦有权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限市城市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阎先生等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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