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建了吗?实则不然,许多征收方为了中饱私囊,会以各种理由给被拆迁人的房屋扣上“违建”的帽子,“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是其中最普遍的一个借口。然而,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并不能轻易被认定为违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早是在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中诞生的,如果是在其之前建造的房屋,即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能轻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案件详情
家住内蒙古包头市的孙先生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原来,孙先生在某村庄经营糕点生产加工生意,区政府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孙先生的厂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由于征收方仅向孙先生支付房屋补偿,对于搬迁补助费、设备补充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则是拒绝支付,孙先生便一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结果征收方直接以孙先生厂房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由,对孙先生作出了《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要求孙先生在3天内自行拆除房屋。
孙先生不想厂房就这样被拆除,同时也是为了降低损失,便迅速联系了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限期拆除公告。
庭审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其依据包头市总体规划,对脏乱差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提升市容市貌的同时也是为了让市民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孙先生的房屋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不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属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区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处理。且孙先生在公告逾期后仍拒绝履行拆除义务,故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孙先生的诉请。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须事先做出相关行政决定。区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房屋公告后的一月内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且在限期拆除公告中明确“责令在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如逾期未拆除,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即限期拆除公告的性质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行政决定。
其次,《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本案应当由具有行政职权的市规划局当地分局作出,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越了法定职权,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承担。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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