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等需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未拆除,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拆。本案中,相关部门未直接送达材料、未调查听取意见且在诉讼期限未满时即强拆,违反程序。经京云律师努力,案件胜诉,当事人权益得以维护。
案件详情
王先生为响应当地大力发展养殖业号召,于2006年1月租赁了四川省广元市某村的土地。在签订了《承包合同》后,为经营所需,其耗费资金建设了鱼塘及附属物、并在其余土地上种植树木。多年来,养殖场的经济效益也是相当可观的。
然而,好景不长。十几年后的8月15日,区城管分局以养殖场所建的建筑物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许可,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向王先生发布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王先生到该局接受调查。
因多次联系王先生未果,区城管分局将该调查通知书张贴于该养殖场墙上。为了执法合理,次日,区城管分局又向王先生经营的殖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王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养殖场,逾期不自行拆除,拆迁部门将对其养殖场进行强拆。
王先生接受不了经营了多年的养殖场突然变违建、要拆除。于是,拒绝签收执法调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随后,区城管分局便组织人员,对养殖场的房屋、树木、鱼塘实施了强制拆除。
养殖场被强制拆除,这对于王先生整个家庭来讲,简直就是在面临一场巨大的灾难。无奈之下,他毅然决然的走上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路。
经过朋友介绍,便找到了北京京云拆迁律师团队。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强拆养殖场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树木、鱼塘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庭审
庭审中,被告区城管分局辩称,一、被告没有对其树木、鱼塘进行过任何拆除行为,上述拆除行为与被告无关。二、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合法。现原告在原址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许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其进行拆除的行为合法,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的拆除行为合法,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前须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违法性界定,并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结构等作出清晰、明确的认定。
加上,《中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区城管分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而是直接向原告王先生经营的养殖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且在该公告发出5日后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城管分局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填写信息、预约律师回电话沟通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