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律师团网站!

外公与外孙因房屋买卖问题对簿公堂争房产,委托代理一审获胜诉!
关键词:
首页 > 成功案例 > 房屋买卖

快速咨询通道

律所位置更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地址
外公与外孙因房屋买卖问题对簿公堂争房产,委托代理一审获胜诉!
  更新时间:2025-02-13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京云家事房产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当外公与外孙因房产过户的纠纷诉上法院,法律与情感交织,律师如何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则真实的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房产问题。

案件回顾:

住在北京西城区的九旬老人赵先生,他与其妻子陈女士育有一子赵某成、二女赵某华和赵某环。早前赵先生与陈女士因拆迁补偿,获得三套安置房,夫妻俩将两套都给了儿子赵某成。后赵先生将第三套房子(即涉案房屋)以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孙吴某某,约定在自己百年之后再进行处分,双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产过户。涉案房屋目前是赵先生与陈女士居住使用。

然而,一场家庭会议,打破了一家人的和谐,引发涉案房屋归属问题的矛盾与纠纷。赵先生与妻子及一儿二女又签订《家庭房屋过户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重新过户给赵先生、陈女士、赵某成、赵某华、赵某环5人共同拥有,等到赵先生与陈女士百年之后,由一子二女均分。

这项家庭决策,除了陈女士表示赞同外,被告吴某某与两个女儿都表示反对。他们三人均认为过户已经13年,原告已经没有处置权,无权重新过户。一家人无法达成一致。

京云家事房产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与委托人赵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进行了面谈,赵先生显然很焦虑:“的确是我将房子过户给了外孙吴某某,现在他不愿意重新过户。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承办律师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详细询问房屋过户具体细节,仔细翻阅过户合同,抓住了案件的突破口,遂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撤销委托人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观点:

1.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涉案合同陈女士不知情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处分方式,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赵先生与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过户给被告吴某某的行为,陈女士并不知情,且被告吴某某系赵先生近亲属,在明知有共有权利人的存在,仍然办理了过户手续,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故涉案合同系无效。

2. 涉案合同约定的34万元购房款,约定过低,且吴某某实际未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虽然赵先生与吴某某进行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吴某某实际未支付约定购房款。

综上,涉案合同无效,应予以撤销,涉案房屋应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吴某某声称的赠与,以《家庭房屋过户协议》来看,明显赵先生与陈女士计划对涉案房屋另有处分,而不是赠与被告吴某某,关于被告的辩诉,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代理的诉求。判决如下:

一、确认赵先生与吴某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吴某某协助赵先生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赵先生名下。

房屋买卖合同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138-1029-1697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