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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主任代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助当事人成功拿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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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主任代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助当事人成功拿到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4-09-26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收到一份胜诉判决,委托人购买的商品房逾期未交房,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委托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768元。被告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支持我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在京云王兴华主任的帮助下成功拿到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辛某与某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约定辛某向某公司购买位于房山区某处住宅楼房屋一套,面积97.75平方米,总价款1829685元。某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日前向辛某交付该商品房。眼看交房的日子越来越近,某公司却一直未向其交房,辛某找到房产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某房产公司直至委托人起诉时也未能向其交付房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辛某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辛某请求判令某公司向辛某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时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时间很快来到了一审开庭,王兴华主任做好了充足的庭前准备,不负众望,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某公司向辛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以为本案就这样完美结尾时,辛某收到法院通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于是辛某继续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应诉。之后承办律师王兴华主任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准备证据材料,以及针对上诉状起草答辩状。

律师风采

二审开庭时,王兴华主任再次指出:

1、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售合同约定,某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某公司应当依约向辛某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但事实上直至一审判决作出前某公司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辛某交付房屋。某公司在房屋的交付问题上存在显见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王兴华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具有合理性,驳回上诉,应予维持!在王兴华主任的帮助下,辛某已经拿到了违约金。在此京云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合同纠纷,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权,正因为辛某果断地选择委托王兴华主任律师,才能够顺利地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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