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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助多户业主成功解除购房合同,追回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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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助多户业主成功解除购房合同,追回房款及利息
  更新时间:2024-08-06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十年前买的房子,还了十年的月供后,没想到开发商公司内部新老股东因股权纠纷,让很多业主买的房子无法居住。2016年以来,业主们多次以开发商公司一房多卖、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没有获得立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京云律师刘建华、金蔚然的帮助下,业主们与开发商公司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拿回了购房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6日,木子与开发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木子购买开发商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处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木子依约向开发商公司支付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公司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木子交付房屋,然而开发商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涉案商品房所在的大厦更无法正常开业,致使木子购买的商品房无法正常经营。

 

开发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木子购买的涉案商品房用于经营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木子同样遭遇的还有多户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木子联合其他几户业主找到了专注于房产诉讼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了解案情后,由资深主管律师刘建华、资深主管律师金蔚然承办该案。

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与木子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发现开发商公司在广告宣传语实际交付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涉案房屋所在楼层长期无法开业经营,严重违背了合同预定的商业用途,导致木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为了确保证据确凿、诉讼有理有据,京云律师查阅了大量同类案件判决,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文书,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代理木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木子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退还木子已付购房款项及利息。

法庭交锋

法庭上开发商公司辩称:不同意木子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主要理由包括: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并多次通知木子办理入住,但木子未予配合;根据预售合同,木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木子存在未按时支付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在先,开发商公司有权暂不交付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木子关于大厦无法正常开业导致房屋无法经营的说法,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开发商公司认为,其仅需按照合同交付合格房屋,而不负责保证商业经营环境,木子的诉求违背了商业规则和契约精神。

 

针对开发商公司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本案中,木子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发商公司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木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且购物中心亦应在2013年12月28日达到使用条件,但截至本案开庭时,涉案房屋所在楼层的商铺亦未能开业经营。木子购买的涉案房屋为商业用途,该房屋的性质即要求木子的经营需依托整体的商业运营和所处的商业环境,仅木子个人办理贷款、支付剩余房款、收房亦不能进行正常经营,实现商铺的经营目的,故木子要求解除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公司应返还木子已交纳的购房款;对于木子要求开发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开发商公司已经违约,木子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京云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逐一击破了对方的论点,最终赢得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自即日起解除木子与开发商公司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判令开发商公司返还木子已付购房款及违约金元,并限期执行。这一判决不仅为木子追回了多年来的经济损失,更为她和其他受害业主的维权之路树立了信心与希望。最后,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其他多户业主也顺利与开发商公司解除了《预售合同》,要回了购房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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