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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王兴华律师力挫房产巨头,一审二审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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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王兴华律师力挫房产巨头,一审二审均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26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代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该案一波三折,一审时,委托人委托王兴华律师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王兴华律师继续代理,帮助委托人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委托人寇田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寇田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2558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公积金贷款,开发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委托人交付该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寇田向开发商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但是一年过去了,开发商至今未向寇田交付房屋,寇田只能租房居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寇田多次向开发商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遭到了拒绝。寇田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专注于房产诉讼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主任王兴华亲自接待了她。

与王兴华律师聊完后,寇田即刻与京云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王兴华律师代理自己维权。王兴华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至今未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王兴华律师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代理寇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风采

王兴华律师在一审法庭上指出:寇田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寇田交房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寇田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应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寇田因开发商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损失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采纳了王兴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寇田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开发商不仅拒不执行,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发商在上诉请求中称:由于国家政策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等达到交房前提条件的规章规定不断调整,使得房屋因政策改变而未能如期完成交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于政策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如期交房的情况应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原则上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数额来支付违约金,不属于法院酌情调整的范畴。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王兴华律师在二审法庭上辩称:开发商上诉称系因国家政策改变导致未能如期交房,但该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开发商的上诉意见,其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另外开发商在涉案合同标的房屋的交付问题上存在显见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寇田所主张的违约金一节,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的违约条款,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所判决具有合理性,应予维持。

胜诉判决

王兴华律师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有理有据的论证获得了二审法官的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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