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和前夫离婚时,因为房子写在前夫个人名下,两人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前夫将房子出售,卖房款一人一半。没多久有买家要买这套房,签合同时朱女士也签了字,买家将定金打到了朱女士账户。
之后买家把首付款付给了前夫,原以为一切顺利,结果前些日子买家找上门来,朱女士才知道前夫收了买家的首付款之后就反悔了,不同意卖房并且擅自解除了买卖合同,现在买家要求朱女士返还已付房款并且承担几十万的违约金,朱女士想咨询一下,她一直都是同意卖房的没有违约,也要共同担责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因为朱女士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了,同时又接受了买家转账的定金,另外根据朱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约定,朱女士对这套房子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所以可以认为她是作为房子共有权人进行的签字,买卖合同解除后,卖家有权利要求合同当事人也就是朱女士和前夫,共同返还已经付了的购房款。
但是由于房产证上只有前夫一人,私自解除合同的通知也是前夫个人发送的,事实上朱女士非常配合出售房子并且很期待分割售房款,所以朱女士并没有违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违约方是前夫个人,根据谁违约谁承担的原则,巨额违约金应当由前夫一个人承担。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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