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和男友恋爱多年,两人决定将两人共同居住的男友名下的房屋重新装修一下当做之后的婚房,杨女士给男友转了10万块用作装修款。
后来俩人因为矛盾分手了,杨女士想找男友要回这10万元,男友却说他们之间没有借条,也没有签协议,这装修款是杨女士自愿赠与的。两人意见不一,杨女士想问这钱还能要回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一般来说,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比如恋人之间日常生活的消费,或与自身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小额物件赠与等,注重的是培养感情和加深了解,如果财产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双方分手之后,赠与方不能再要回。
但对于金额较大或者并非两人交往所必须消费的财物赠与,例如本案中杨女士支出的10万装修款,实质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目的为两人婚后提供保障和提升生活品质。当两人分手后,杨女士赠与的目的就不能实现,男友继续占有装修款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应当将这10万元返还给杨女士。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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