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女友订婚后准备购买婚房,两人商量由女友与卖家签合同,总房款300多万,王先生出了200万,房子登记在女友一人名下,但后来两人未能结婚,房子也增值了,王先生找到女友想谈房子分割的事情,结果女友却说登记在她名下就是赠给她个人,不同意分房子。王先生想问,当时两人是为结婚购房,婚没结成,房子也要没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马广宇律师表示:
王先生和女友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两人没能结婚,对房子权属也没有约定,并且,女友无法证明该房屋是王先生赠与给自己的,所以,女友应当返还王先生因此给付的财物。
但两人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王先生不是进行房地产投资,也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并不能直接把两人出资比例与房屋增值挂钩。一般法院会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使用和维护情况等因素确定女方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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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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