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婚内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孙女,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回顾:
委托人程某与胡某群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儿二女。被告胡某爱为胡某群的孙女。后来,夫妻俩因拆迁获得两套房屋(简称A号房屋与B号房屋),胡某群在未与委托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将A号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登记至孙女胡某爱的名下,又将B号房屋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的方式过户登记至胡某爱的名下,委托人在胡某群离世后才得知此事,她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京云家事房产律师积极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利用被告胡某爱无证据支撑的房屋赠与陈述,进而向胡某爱进行发问,确定对方陈述的“胡某群将涉案房屋赠与胡某爱的行为,委托人程某已知情且同意”系虚假事实。
同时,办案律师以胡某群与胡某爱买卖、赠与涉案房产的行为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恶意串通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与辩论技巧,诉请确认胡某群与胡某爱关于A房屋赠与合同、B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A号房屋、B号房屋为程某和胡某群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群以赠与(买卖)形式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胡某爱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程某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串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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