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妈夫妇的两个儿子去世的早,两位老人便跟着孙子杨先生共同生活,为了答谢孙子的赡养之情,杨大妈订立一份遗嘱,约定杨大妈夫妇生前所有的遗产都由孙子继承,还做了公证。杨大妈去世后,杨先生堂妹不同意杨大妈订立的遗嘱,便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代位继承纠纷该如何解决呢?让我们来看具体案情。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杨先生与其堂妹一直都与杨大妈夫妇共同居住生活,但是杨先生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同时,考虑到只有杨大妈一人留下遗嘱,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杨大妈的份额以及从杨大爷处继承的份额遗赠给孙子,我们认为杨先生可以要求分得诉争房屋六分之五以上份额,便建议杨先生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后,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在庭审中,对方主张依法继承杨大妈夫妇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丧葬费和抚恤金。对此,我方律师指出,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杨大妈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杨大爷先于杨大妈去世,且杨大爷生前未留有遗嘱,故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的二分之一应当作为杨大爷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杨大爷的两个儿子先于杨大爷去世,故杨大爷去世后应由杨大妈取得诉争房屋的六分之四份额,孙子、孙女各取得诉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因杨大妈生前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遗赠给孙子杨先生,且杨先生在法定期间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杨大妈去世后,对方可以取得诉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杨先生取得六分之五份额。现杨先生要求取得诉争房屋全部所有权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有理有据;其次,关于杨大妈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利息,因杨大妈未对该部分遗产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考虑杨先生对杨大妈尽赡养义务较多,故上述存款由杨先生继承取得。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建议,判决诉争房屋及杨大妈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利息归杨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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