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想要置换一套新房,便和夏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名下的房子以300万卖给夏女士,约定分两笔支付。之后朱先生便买了新房,准备用夏女士支付的房款来付新房的首付,结果夏女士经济状况出现了问题,要延后半年才能付。
朱先生无力向新房卖家支付房款,被对方起诉到法院,赔偿了80万的违约金。朱先生想问,这80万可以要求夏女士赔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夏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因违约给朱先生所造成的损失。但我国法律规定了可预见原则,对赔偿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也就是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朱先生在和夏女士签订买卖合同时还没有购买新房,朱先生也没有在合同里明确告知夏女士需要这笔房款去置换新房,在一般的房屋买卖中,买家在不知道卖家置换房屋的情况下,通常无法预见自己违反合同可能会导致卖家在另外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所以朱先生无法要求夏女士赔偿这80万,只能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夏女士赔偿对应的违约金。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填写信息、预约律师回电话沟通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