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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高某犯数罪,杜伟律师以证据不足为由促使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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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高某犯数罪,杜伟律师以证据不足为由促使案件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24-12-27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云合律师集团接到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委托,高某被指控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高某的家人不远千里从山东来到北京向律所求助,就是为了还高某一个“清白”。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杜伟律师担任此案的辩护人。

经杜伟律师了解,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高某所在村的酱菜厂拆迁,酱菜厂被拆时没有提供正常的拆迁手续,拆迁方单方面评估等违法拆迁。并且拆迁时没有给予高某合理的赔偿。以及高某住房被拆迁和承包的口粮田和责任田被征地的过程中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等问题迟迟没有解决。面对不公待遇,高某先是通过上访方式解决拆迁征地过程中的赔偿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高某得实际问题,反而将过错都推到高某身上,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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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情之后,杜伟律师迅速分析,准备了充足证据,二审庭审中,杜伟律师担任高某的辩护人出庭发表辩护意见提出: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本案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原因如下:

(1)一审法院在调取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某号案卷材料时,仅调取了裁定书和起诉状,没有按照被告人的申请调取全部的材料,一审法院的不尽职调取案卷的全部材料致使案件的关键事实不清,隐瞒了案卷中的关键的对被告人的有利的证据,程序违法。

(2)对涉案的酱菜的出租和交接过程关键事实调查不清,一审法院没有尽职核实相应的证据,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不存在高某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形。

二、关于诈骗罪: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原因如下:

(1)首先、拆迁是街道办主导,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的活动。拆迁之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的土地上的房屋和物品进行清查和登记,村里工作人员登记现场不进院子,且明知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提出来,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失职,是本案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2)从入户清理登记在登记表签字需要好几个程序和审查,当时的登记表是经过公示的,公示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且高某领取拆迁款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基于拆迁协议。这么多程序都没有对涉案房屋的补偿款进行过审查,高某是经过批准领取的补偿款,程序合法。本案中街道办不是被害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3)因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认定错误,导致错发了拆迁款,责任不在被告人高某。本案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获得救济的行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被害人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获得救济的,不成立诈骗。本案发生2010年,2019年才由街道办的负责人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高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追溯时效,不应当再作刑事处罚。明显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关于敲诈勒索罪: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原因如下:

(1)在行使正当债权的场合,债务归于消灭,被害人并不存在财产性损失。既然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并未受到侵害(即没有法益侵害可言),行为人便谈不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也就没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余地。

(2)本案中,对于赔偿数额没有固定的依据,其依据高某与工作人员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涉案土地赔偿款20多万这一数额是工作人员主动提出的,不是高某首先提出来的。

(3)政府工作人员的紧张的心理是因为基层维稳工作的压力,维稳结果的考评对他们工作待遇及升迁的密切关联性,与高某的上访行为无关。本案对于涉案土地及地上物损失的赔偿是典型的不确定性债权这也是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本案不能以索要赔偿20多万可能高于赔偿标准作为本罪的入罪依据。

杜伟律师有理有据,针对高某涉嫌的三项罪名进行了针对性分析辩护,在二审过程中,杜伟律师也重申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调取关键证据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于2021年9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二审过程中直接改判的情形比较少,因此,杜伟律师能够促使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对本案意味着取得阶段性的成功,有助于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

一审判决高某犯数罪,杜伟律师以证据不足为由促使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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