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3日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00号北门附近,一名中年男子满脸血迹,躺在地上。身边站着几名穿制服的保安大声喊:“快报警,叫救护车。”警察和救护车相继而到,该中年男子被救护车拉走后,袁冲也被警察拉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袁冲和警察讲道:他是军乐队的一名门卫,负责军乐队的门岗工作。事发当日,一名男子开着一辆小轿车向袁冲问路。该名男子称自己的女儿要去参加一个辩论赛,被导航带到了这里。袁冲告诉该男子具体方位,该男子的女儿下车后,向袁冲指定的方向走去。由于军乐团有规定,禁止外来车辆停放,袁冲与该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出手打了袁冲两拳,袁冲出手反击,不料该男子瞬间倒地,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该男子名叫卜舜,被救护车拉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脑挫裂伤。因伤情过重,卜舜经医生抢救无效后身亡。卜舜的妻子美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袁冲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袁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袁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袁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美云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一审法院的裁定书下来后,袁冲不服,便委托家人找到了北京云合律师集团的杜伟律师,杜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去看守所会见袁冲。会见一结束,杜伟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快速分析了案情,结合法律法规发现原审法院判处刑罚未予正确认定法定或酌定情节,量刑畸重,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此,杜伟律师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风采
杜伟在上述状中指出
首先,袁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3.(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体现。
其次,因本案是在袁冲上班期间因工作行为发生,正是出于对袁冲的保护,以达到被害人对袁冲的谅解,案发后袁冲所在单位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体现。
最后,本案的发生,卜舜违反规定停车,且不配合处理,强行上车未果后,先动手的打人。其过错在先,且具有不法侵害性,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体现。
袁冲在本案虽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但其行为是性质是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且有立功、坦白情节,并自愿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可能性。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诉至高院,恳请高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袁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法撤销原判,对被告袁冲改判减轻或免除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胜诉判决
杜伟律师谨记职责,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挖掘事实细节,结合法理和情理,运用深厚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专业知识赢得了法院的认可,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杜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袁冲作出两年的减刑。(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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