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北京工作时认识了自己的妻子,结婚后的两人选择回到了家乡山东济宁生活。二人很喜欢小县城的生活节奏,并通过朋友结实了柳先生,意外得知柳先生想要创业,开店售卖电动车。
孙先生听完柳先生的规划认为可行,便与柳先生达成一致,两人可以合伙创业,进行售卖电动车事宜,并且孙先生当即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柳先生个人账户转账200000元。
十天后,两人正式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孙先生出资200000元购买柳先生45%的股权,产生的利润双方按照45%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口头约定每三个月结算后进行利润分配。
很快就到了第一次分配利润的日子,但柳先生却一直拖延分配且并未向孙先生合理解释,甚至两人合伙经营大半年后,都没有进行过一次利润分配。
孙先生认为柳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便向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柳先生返还200000元出资款,被柳先生拒绝后,孙先生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律师刘亚峰为其代理,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解除,并判令柳先生返还孙先生的200000元出资款。
庭审
庭审中,柳先生辩称,合伙协议书的解除系孙先生违约所致,孙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出资款。合伙协议书中约定合伙期内双方均有权解散本合伙企业,但是在另一方同意合伙终止后,首先提出解散者净身出户。孙先生多次提出终止合伙,按照合伙协议书约定,柳先生有权获得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对此,刘亚峰律师指出:
第一,《合伙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经营期内,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并由柳先生一方进行分配。但在实际的经营期间,柳先生并未按照约定向孙先生分配利润,亦未告知过孙先生生意的经营情况,柳先生的行为已经违约。
第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孙先生和柳先生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孙先生作为合伙人,实际进行了投资,但柳先生在签订协议后始终未向孙先生分配利润,或者告知经营情况,在孙先生多次催告后柳先生仍未履行分红义务,柳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书》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因此,孙先生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第三,关于返还出资款问题,柳先生作为合伙事务的管理者和合伙财产的实际持有人,无法举证证明孙先生的投资是否用于合伙经营及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孙先生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款 200000 元。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与柳先生签订的《合伙协议书》解除;柳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先生投资款200000元。
刘亚峰律师用她的专业素养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200000元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投资有风险,在与他人合伙投资时,一定要约定好相关条款,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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