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中,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都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期限。很多时候,因为不明其中的规定,相对人会出现耽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间的情况。
那么超过了起诉期限,被拆迁人就一定没有办法维护自身权益了吗?
律师解读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诉讼期限很重要,一定要重视!
涉及到征地拆迁纠纷的案件,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正常情况下,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并从知道行政决定作出时开始计算。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所以我们也多次提醒过大家,一定要注意拆迁维权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一旦错过维权有效期,维权就会很被动。
其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在诉讼时效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起诉阶段即负有证明其起诉未超过时效的证明责任。
《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否则面临其诉讼不被法院受理或者受理后被驳回的可能。
但超过起诉或者复议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了维权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等待争议处理的期间;或者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相对人通过上访维权而被耽误的时间。
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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