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入职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7年,在公司做了2亿5千万的业绩,该公司却拖欠她1537826.63元的提成工资不肯发放,邓女士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讨要工资。经过多方比较,她来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她维权。
一、案件详情
邓女士向京云律师讲述,她自2012年3月入职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2018年3月,她与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担任西藏项目负责人。邓女士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底薪每月为8000元左右,提成按照项目回款计提。
邓女士从入职公司到2019年11月21日开展项目以来,累计回款255505944.79元,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邓女士应得1537826.63元的提成工资。然而该公司不仅拖欠着邓女士的提成工资不发放,还拒绝支付邓女士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6日的工资差额44282.73元。
邓女士与公司多次讨要无果后,希望京云律所能帮助她维护合法权益。京云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由京云律所主任王兴华亲自承办此案。
二、律师介入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京云律师发现邓女士在公司工作多年,主要从事西藏项目工作,从入职到提起诉讼之日共做了2亿5千万的业绩,这点在2019年11月的《情况说明》及相应录音能够证明邓女士的提成工资一直没有发放。有了上述证据后,京云律师制定好诉讼方案后,代理邓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2017年9月底,邓女士主动向公司要求调整为浮动工资,即以西藏项目部营收为基数,每月领取相应的费用,每年结算固定的费用,如果项目部没有营收,则不支付费用。西藏项目部从2019年即进入瘫痪状态,没有营收,故公司无需支付邓女士差额。
关于提成工资问题,邓女士主张提成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邓女士提交的用于证明提成工资的三分文件均是伪证,对于绩效奖金2019年12月11日版本,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总经理的签字非本人签字,此文件为造假。另外邓女士提交的《情况说明》中的项目并非都是邓女士所做,且回款的金额中包含了该公司垫资部分,因此公司无需支付邓女士提成工资。
对此,京云律师立足证据,逐条反驳称:
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员工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及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工资标准,现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虽主张邓女士月工资为浮动工资,工资依据西藏项目的利润发放,但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结合邓女士的工资发放情况,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情况,经核算,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应向邓女士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44282.73元。
关于提成,邓女士就其相应主张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显示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尚欠付邓女士绩效奖金1537826.63元,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同意向邓女士支付该笔款项。
对此,京云律师认为,虽然《情况说明》中“总经理”的签字不是总经理本人所签,但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认可《情况说明》中李某手写内容的真实性,且鉴定结论并未否定其中印章的真实性,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亦自述公章由公司的财务总监保管,在此情况下,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应对《情况说明》中印章是否真实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即使《情况说明》存疑,但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认可《情况说明》附件中所涉内容均系该公司的项目,认可《情况说明》载明的回款时间及金额,亦认可邓女士主张的绩效奖金核算方式,现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是《情况说明》中的项目并非都是邓女士所做,且回款的金额中包含了该公司垫资部分,但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未就上述主张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亦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京云律师的一番辩论后,因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未就该公司应支付的提成金额及已支付的提成金额充分举证,故而法院采纳邓女士所持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欠付提成的主张。判决: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七日内支付邓女士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44282.73元,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七日内支付邓女士2012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提成工资1537826.63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驳回了北京某控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邓女士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讨回了工资,也为中年失业的她提供了一些经济保障,能够让她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安心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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