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单位里的老员工了,2000年初张先生退休,因为他终身未娶妻生子,所以他与自己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公司负责张先生在养老院的养老生活以及他本人医疗和生养死葬等费用,张先生退休金等费用直接划归到公司账户里,张先生的一处房产也归公司所有。
后来,张先生过世,公司也按约办理了张先生的丧葬等事宜。结果张先生的兄弟姐妹却找上门,说没听说过单位还能继承房子的,他们才是继承人,那么这套房子应由谁继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根据张先生和公司签署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份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按照协议办理而不是再按照法定继承,法律也从未禁止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签订协议后,张先生的公司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退休的张先生予以照顾,并且支付养老院费用和丧葬费,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而且公司对属下孤寡员工尽生养死葬的责任,这种行为体现了企业的责任和担当,符合社会主义和谐与文明的核心价值观,应当受到褒扬,所以张先生的公司有权受遗赠取得这套房子。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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