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奶奶前些年把房子卖了,因为自己年纪大了,就让儿子与儿媳办理卖房的各种手续,卖房的钱也一直由儿子、儿媳保管,最近,徐奶奶想要回这笔钱,儿子儿媳却说买这套房子的时候,他们也出过钱,卖房款也应该归他们,徐奶奶想问,这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卖房的钱怎么成他们的了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这套房子登记在徐奶奶名下,卖房款就应该属于她的财产,即使儿子与儿媳曾经出资购房,也应当根据出资性质和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借款还是赠与。儿子、儿媳保管卖房款,实际上与徐奶奶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并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但是他们之间系母子、婆媳关系,徐奶奶已年近八十岁,其将房款交由儿子、儿媳保管用于养老,具有合理性。所以,徐奶奶作为保管合同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保管合同的义务人儿子、儿媳返还保管物。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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