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去年的时候通过拍卖拍得了当地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约定今年年初交房。年初时开发商通知洪先生到物业处取钥匙,洪先生到物业公司取钥匙时,物业公司要求先预交一年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洪先生不愿意,物业就以此为由不给钥匙。洪先生无法入住便又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说他们已经通知了洪先生取钥匙,其他事情找物业,自己并不构成逾期交房。洪先生想问开发商说法有道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费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它将这项义务委托给物业后,物业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主要表现是把钥匙给业主,由业主实现对房子的实际管理控制等。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是物业费的缴纳并不是交房的附加条件和前置程序,在各方没有明确约定物业费必须在交房时交纳的情况下,物业要求业主预先支付物业费,并附加为交房条件,这侵犯了业主依约接收房屋的权利,业主可以拒绝。同时,物业拒绝给钥匙导致业主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该由委托人开发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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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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