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上海法治报消息,86岁的金老伯将名下唯一的房产过户给了孙子,老两口仍在房子里居住,虽然合同中写明购房款105万,但儿子儿媳一分钱也没出。
去年年底,二老回家发现门锁被换。儿子儿媳拿着房产证,让两位老人搬走。金老伯气急交加瘫倒在地,被送医抢救。次日一早,老伴想回家休息,都被无情拒绝,两位老人只能在酒店暂时栖身。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愤慨,生这种孩子不如生块叉烧,而且老人太善良了,在他的不孝子女看来,他们手上没有资源就没有利用价值了。
虽然老人把自己的财产给孩子,这完全可以理解,可怎么给才能避免老人被净身出户呢?我们来听专业律师的建议。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很多老人和事件中的金老伯一样,觉得房子迟早是子女或者孙辈的,就提早办理了过户,而且通常是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但子女或者孙辈拿到房子后却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频频发生,这时候再维权就难度加大了。
王兴华律师在这提醒各位老人注意:房产常常是家庭矛盾的焦点,因此在处理房产问题时,需要更加谨慎和理智,如果想要安排处置自己的房屋,一定要注意不能过早地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要保持对财产的掌控,可以选择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明确只有在过世后子辈或者孙辈才可以继承财产,也可以在他人赡养态度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改变。遇到类似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降低自身的风险。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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