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爷爷年纪大了体弱多病,女儿女婿在赡养老人问题上闹了矛盾,后来女婿给女儿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女婿每月都要给孙爷爷3000元赡养费。
后来女儿女婿离婚了,女婿觉得当初签订协议是为了维持家庭稳定,现在离婚了不会再给了。孙爷爷想问这份协议还有效吗?还可以向女婿主张赡养费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孙爷爷的女儿女婿结婚后,女婿就与孙爷爷形成了姻亲关系,女婿在婚内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在岳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父母赡养费,但女婿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女儿女婿婚内签署了协议约定女婿每月支付赡养费,协议应当有效,但这属于小两口夫妻之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仅在他们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孙爷爷并不是协议的签署方,也不是协议的权利义务人,所以在女儿女婿离婚后,无法依据此协议再要求女婿支付赡养费了。
法律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填写信息、预约律师回电话沟通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