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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再婚将房产过户予儿子,其后辞世,儿子是否有权迫使继母搬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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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再婚将房产过户予儿子,其后辞世,儿子是否有权迫使继母搬离居所?
  更新时间:2024-03-25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唐爷爷的妻子过世多年后,与俞奶奶相识相爱,两人打算结婚,可儿子不同意。唐爷爷做了让步,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但是需要儿子承诺,他与俞奶奶在世时,房子一直由他俩无偿居住。

父亲为再婚将房产过户予儿子,其后辞世,儿子是否有权迫使继母搬离居所?

唐爷爷再婚后,他与俞奶奶共同住在房内,最近唐爷爷过世,唐爷爷的儿子却以离婚了无房可住,让俞奶奶腾房,俞奶奶想问继子之前的承诺难道不作数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父亲为再婚将房产过户予儿子,其后辞世,儿子是否有权迫使继母搬离居所?

唐爷爷将房子赠与儿子,儿子作为受赠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同时唐爷爷与再婚老伴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子直到去世,在民法典施行前,这种承诺是唐爷爷赠与房子所附的义务或条件,儿子在取得房子产权后无权单方撤销承诺。

同样民法典施行后,这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以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儿子作为房子的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所以即便唐爷爷过世,继子要求俞奶奶腾房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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