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蔡奶奶为了帮儿子买房,蔡奶奶和老伴把自己的房子卖掉,还把股票账户里的钱和存款都拿出来买房,并口头说好之后老两口以后要和儿子住在一起,儿子尽赡养义务。
但后来老伴过世,儿子也离婚了,蔡奶奶和儿子的关系也逐渐恶化,儿子把房子卖掉,还要把蔡奶奶送到养老院。老人想问问,当初给儿子买房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虽然蔡女士和儿子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事实上,蔡奶奶老两口和儿子之间已经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蔡奶奶老两口给儿子提供的购房款,是以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
现在因为母子关系恶化,儿子不再愿意和蔡奶奶共同居住,属于没有妥善完成当初接受赠与时附带的义务,所以蔡奶奶可以要求儿子返还购房款。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儿子从卖房款中获得的利益、多年来货币的贬值、以及十多年来儿子对母亲生活的照顾,支付的医疗费等情况,来酌情认定儿子偿付蔡奶奶相应的房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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