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子女教育
外婆自愿将房屋过户给外孙
后外婆反悔
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阿婆诉称,位于海淀区某房产原本登记在我名下,归我所有。2019年,为了被告的孩子入学便利,我自愿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但现在被告不孝敬且不让我居住,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刘洋辩称,房屋是原告赠与给我,并且办理了变更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我进行了装修后实际居住了,我并没有说不让原告居住,是原告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阿婆系刘洋的外祖母,案涉房屋原系王阿婆所有,登记在王阿婆名下。为了刘洋孩子入学所需,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变更过户至刘洋名下。2018年9月,王阿婆与刘洋办理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洋名下。刘洋于2020年5月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刘洋装修开始至今,王阿婆同女儿共同居住在女儿家。刘洋于庭审中多次表示其随时可以将外婆接到案涉房屋居住,王阿婆表示不仅要居住,而且要将房产证名字变更回其本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刘洋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已于2018年9月变更过户至刘洋名下,房屋权利已经实际转移至刘洋,故王阿婆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王阿婆虽主张刘洋不孝敬,未向法院进行举证,且刘洋明确表示愿意接王阿婆在案涉房屋同住。法院最终对王阿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赠与成立后,什么时候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对撤销赠与的情形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是对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即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至王阿婆外孙,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条是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只有受赠人出现以上事由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且应当注意,这种情况下撤销赠与需在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譬如本案中,王阿婆主张外孙对其不赡养、不孝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洋也表示愿意将外婆接到房屋一同居住,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销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坚持要把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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